需要产生了一个特殊的分配领域,其中需要本身就是正当的分配原则。在一个贫困的社会里,相当大部分社会财富将被划入这个领域。但考虑到任何普通生活所产生的大量不同物品,即便是生活在一个极低的物质水平,别的分配标准也会始终与需要并行并发挥作用,而且,担心将它们划分开来的边界总是必要的。在需要领域中,无疑需要满足了关于x和y的一般分配原则。所需的物品根据人们的所需情况而分配给他们,显然并不由别的什么物品来支配。这里重要的并不是持有y,而只是缺乏x。但我认为,我们现在可以看到,有点影响力的每一个标准都在它自己的领域内而非别处,满足这个一般原则。这便是该原则的作用:不同的物品因不同的理由、依据不同程序分配给不同的男人或女人的结合,为使所有这些都公正或大致公正,我们需要详细勾画整个社会领域。
节选自[美]迈克尔·沃尔泽:《正义诸领域》,南京,译林出版社,2002。褚松燕译。
[1] 参见John Rawls:A Theory of Justice (Cambridge,Mass.,1971);Jürgen Habermas:Legitimation Crisis ,trans.Thomas Mc-Carthy(Boston,1975),esp. p. 113;Bruce Ackman:Social Justice in the Liberal State (New Haven,19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