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是人生中的一件大事,大家都清楚买房时需要考虑的因素很多,而且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尤为需要注意。有一些二手房东,为了给自己买一套新房,于是就会把现在住的房子卖出去,以此用卖房的钱用来买新房。王先生就是这样的一位房东,可是最近他在卖房时却遇到了一件麻烦的事情,一起来看看到底是怎么回事吧。 去年九月份,王先生通过中介把自己的房屋以100万的价格卖给了刘女士,买卖双方加上中介,三方签订了一份协议,购买者刘女士在交纳了2万元定金之后却没了动静。王先生说这2万元定金可以抵充首付款,可是对方从去年九月份到现在,接近半年的时间,买方一直没有和自己进行交钱过户手续。 买方迟迟没有动静,王先生到底能不能将房子再继续卖给他人呢,王先生说因为在卖房时签订了一份合同,必须要在合同失效后才能将房子卖出去,中介也不敢说这份合同作废,买方刘女士说不管什么情况她只找中介。那么刘女士是否能够继续履行合同,当着记者的面,王先生拨通了刘女士的电话,刘女士承认自己还要买这套房子,但是自己要把自己的那套房卖出去才行,具体时间还没说准。 然而更糟糕的是,王先生在和刘女士签订卖房协议后,他以为能够顺利拿到尾款,他向中介缴纳了2万元定金和1万8的中介费,准备购买另外一套房子。卖房的钱始终不到,买房的钱也迟迟凑不齐,没有买到房子,因此在经济上损失了这3万8。王先生买房的最后约定期限已经过期,所以就损失了这笔买房定金和中介费。吃了哑巴亏的王先生把两份合同一对比,才发现自己的卖房合同上根本就没有约定最后期限。 正是这个失误导致了王先生卖房后处于被动状态,锁定后就迟迟无法交易,中介公司为何犯下如此低级的错误呢?中介公司经理表示,当初买房者有这个要求,中介公司表示自己确实有失误,但是现在追究这个问题已经没有意义了。买房者刘女士迟迟不肯露面协商,因此不能履行买房合同,王先生也承认自己当初签订合同时没有注意到这个问题。那么律师表示首先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合同废止的时间,如果遗漏了这个问题,可以追加附件予以追认。面对这种情况,王先生应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呢,律师表示可以按照约定的地址,函告买受人,在一定期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买受人如果未在函告的时间前来办理,出卖人可以请求法院解除这份合同。 王先生的遭遇也给二手房的业主们和买受人提了一个醒,在买卖房屋时不仅要约定房屋价格外,合同也应该限定期限,否则就会遇到王先生一样情况,对业主是非常不利的。很多网友表示这是王先生被套路了,对此,你有什么样的看法呢? 举报/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