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不顾麻烦和指责厚着脸皮做以及拒绝接受结果也是可能的,不过一旦我们停止关于论证的思考,这肯定显得让人难以接受。此外,如果当时周围的环境不同,即使出于邪恶的意图,不幸的结果也可能没有发生,而遭受严厉谴责的行为也将可能没有付诸行动;但既然环境没有不同,当事人实际上在进行残忍的谋杀已经得手,那就是他所做的,那就是他所必须为之负责的事。同样,我们可以承认,如果既定的环境不同,当事人就绝不会发展成为做这种事的人,但是既然他确实发展成(作为那些既定环境不可避免的产物)那种坏坯子,成为一个会从事这种谋杀的人,那就是他应受责备的事。在这两个例子中,一个人必须为他实际所做的负责——即使一个人实际上做了什么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不在他控制范围之内的因素。我们这种道德判断调和主义者的论述为责任的日常条件留有余地——缺乏控制、无知、非自愿的行动——作为决定一个人所做的事情的一部分——但并不被理解为排除了大量他没有做的事的影响。[11]
这个解决方案唯一错误之处,在于它不能解释怀疑的问题是怎样产生的。因为这些问题不是产生于外在需求的武断压制,而是产生于道德判断自身的本质。日常思想中有关一个人做什么的某种看法,必须能解释剔除几乎不可能发生的一些事外,它怎样才能看起来必要——即使这种剔除的最终的结果是什么也没有留下。有关日常思想中的知识的某种观点,必须解释为什么它好像被不在主体控制之内的作用于信念的影响所削弱——结果是,如果没有一个根植于自律理性的不可能基础,知识也就显得不可能。但是,让我们把认识论放在一边,把注意力集中在行为、品质和道德评价上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