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经”里,有一部书,唤做《周礼》。《周礼》全是记古代所设的官及各官的职守的。其体例,极似明清时的《会典》。须知《会典》原是依据《周礼》的体例编成的。不但《会典》的体例是摹仿《周礼》,就是隋唐以后的官制,其大纲也是摹仿《周礼》制定的。《周礼》有天、地、春、夏、秋、冬六官,后世就摹仿之而设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周礼》的地官司徒,就是后世的户部,是管理人民的。治理地方的官,都属司徒管辖。他们都可以治理狱讼。狱便是现在所谓刑事,讼便是现在所谓民事。然而他们所用的惩罚,只能到拘禁和罚作苦工为止。如要用兵器伤害人的身体,那是要移交司寇办理的,司寇便是后世的刑部,其长官称为司寇,寇是外来的敌人。听讼之官谓之士,其长官谓之士师,师字的意义是长,士师就是士的长,士则本是战士的意思。然则古代用兵器伤害人的肉体,使其蒙不可恢复的创伤,其根本,实在是从战争来的,不是施之俘虏,就是施之内奸。后来社会的矛盾渐渐深刻了,才有以此等惩罚施之于本族,用之于平时的。然而管理本族人民的机关里,还是不能用。这一因其为习惯之所无,一亦因此等施刑的器具及其技术,本非治理本族的机关里所有,所以非把他移交到别一种机关里不可。把现在的事情比附起来,就是从司法机关移交军法审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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