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应得把良知直追溯到其生存论基础和结构,使它作为此在的现象而明显可见。提到此在,则须牢记前此获得的这一存在者的存在建构。以这种方式着手的存在论良知分析先于心理学上对良知体验的描述和分类,同样它也不同于生理学上的解释,那种“解释”意味着把良知这种现象抹灭。它同良知的神学解释却也一样不沾边,更别说把这种现象用来作为对上帝的证明或对上帝的“直接”意识。
不过,在对良知探索加以这些限制的时候,我们既不可夸大其结果,也不可反过来小视其结果。良知作为此在的现象不是摆在那里的、偶尔现成在手的事实。它只“存在”于此在的存在方式中;它只用实际生存一道并即在实际生存之中才作为实情宣泄出来。要求对良知的“事实性”及其“声音”的合法性提供“归纳的经验证明”,这根源于在存在论上倒置了良知现象。但凡把良知只当作时而出现的而非“已普遍确定了的和可以确定的事实”来对良知进行批评,无论多么高超,也都免不了这种倒错。良知的实情根本摆不到这类证明或否证之下,这不是什么缺陷,而是一种标志,说明它在存在论上与周围世界的现成事物根本不属同类。
良知给出某种可加领会的东西;它有所开展。这一形式上的特征指示我们把这一现象收归此在的展开状态。我们自己向来所是的这种存在者的这种基本建构是由现身、领会、沉沦与话语组建而成的。对良知的更深入的分析揭露其为呼唤。呼唤是话语的一种样式。良知的呼唤具有把此在向其最本己的能自身存在召唤的性质,而这种能自身存在的方式就是召唤此在趋往最本己的罪责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