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中世纪的城市市民是‘经济人’,并不意味着他们对政治、公共事务没有兴趣或没有影响。恰恰相反……在中古城市中,正是这些作为‘经济人’的工商业市民构成了政治的基础,并且,透过各种行会,支配了中世纪的城市政治……对他们来说,参与政治、参与公共生活已不再是其‘属人’生活的全部,而只是一个方面。并且是从其作为‘经济人’个人利益的关怀中派生出来的一个方面,也即各个‘经济人’市民共同的或相互关联的利益关怀构成了公共的关怀。”研究表明,现代意义上的公民概念正是在这种市民概念的基础上出现的。
三、近代公民概念的确立
(一)个人的发现
15~16世纪的“文艺复兴运动”和17~18世纪的“启蒙运动”,使“个人”得以被重新发现。说重新发现,是因为启蒙运动的一个口号就是“重新回到希腊”。启蒙作为一场思想运动,是人类历史上的一次思想大解放、大觉醒。在其中,人第一次发现自身的恰当身份不再是上帝的羔羊,或某类保护者的臣仆,人就是人自身,人就是自己的主人。而这一切的根据或者理由就是:人是有理性的存在者。换言之,启蒙思想家是以理性来“定义”人的合法身份,以及人与世界的关系,最终人与上帝的关系也演变为经由理性来处理。每个人都能够也必须由自己的理性去理解自己与上帝的关系,而无须也不能通过其他途径。启蒙思想的光芒照亮了世界的真相:世界本没有什么主人,作为理性的存在者,人就是自己的主人。人是独立自主的,因此,人的存在也必须是自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