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TRIMS协定》对中国外资立法的直接影响
如前所述,中国外资立法具有很强的时代特征,使得中国外资立法在加入WTO之前存在着与WTO规则和《TRIMS协定》不符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因此,加入WTO后,中国外商投资法律面临的最直接的挑战就是清理、删除和修改与后者不相一致的规定。
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修正案,大幅度取消对这些企业的限制性规定,并决定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修正草案提请第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之所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居于其他两法之后修改,是因为在制定之初,为了保障法律的郑重和稳定,特别规定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才有权对该法作出修改。2001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内容类似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修正案》。至此,规制中国“三资”企业的法律体系已经根据中国对外开放形势的变化和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的承诺作出了相应修改。
按照修改前的“三资”企业法,外资企业所需的原材料、燃料、配件等应尽量先在中国购买,企业生产经营计划应报主管部门备案,对一些企业还有自己负责保持外汇收支平衡和产品必须出口等限制。这些规定既有实现外商投资企业外汇收支平衡的需要,也有保护国内相关产业发展的考虑,更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产物。中国对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法律作出修改,是遵循《TRIMS协定》的原则,删除或修订对外商投资企业在外汇收支平衡、出口义务、优先在中国采购、报告企业生产经营计划等方面的限制性规定,以建立一个符合国际惯例的外商投资法律体系。具体来说,修改的主要内容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