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位行长因此恼羞成怒,认为在事实未弄清楚之前,就对其进行拘留审查是非法的,所以不断地进行上诉。后来上级法院反驳说:“如果这笔钱装入你的腰包,则属于贪污;如果私自借给别人,则属于挪用公款;如果这笔钱被别人骗走,则属于渎职。以上三者,有其中一项,均构成犯罪,所以拘留审查是必要的。”
这位行长理屈词穷,只得老实地交代自己转移现金,准备卷款外逃的犯罪事实,终于受到应有的惩罚。
在这案例中,两处使用“关门捉贼”之计。第一处是在发现这位行长有严重经济问题时,立即将其拘留审查。这样就防止了他与别人串通或狗急跳墙,逃往国外的可能。这是物质上“关门捉贼”,断其退路,使其无从逃逸的策略;第二处是对这位行长的驳斥,所使用的是逻辑推理的方式,使他无理可据,无情可原,无一点空子可钻,这是精神上心理上“关门捉贼”的策略。这种方法在为人处世上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门被关住了,“贼”就无处可逃。现代商战创业中可引申为将竞争者或消费者围于自己精心设计的“口袋”中,通过一系列的经营谋略和经营方式的实施,来削弱或吸引之,使其再无他路可走,从而实现自己获胜之目的。
“捉贼”之所以必须“关门”,目的在于断其退路,四面包围,不使其漏网,一举获胜。企业经营者运用此计时,可取其计意,对于弱小竞争对手和易于争取的顾客,应当设法将其包围起来,从而战胜和争取他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