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是人生的精神条件之一,这层意思已经申述如上,现在有一疑问发生:自由是天赋个人的权力呢,还是社会给予个人的权利?十八世纪以来,西洋学者以为人类生而自由,故个人的自由,每每看做天赋的一种权力。
天赋人权之说,势力很大,至今还有许多人笃信此说。实则自由是权力之说,按诸理论,殊欠圆满。
自由只是各项权利的集成,却不是一种单纯权力的表现。这是因为人生本来是多方面的,所以一个人要在某一方面启发其个性,就不能不享着一种“利于个性启发”的权利。那种权利,便是我们所谓自由。例如宗教,可说是人生一方面的活动,但我们在这一方面的活动,未尝不常常顾到我们自己的个性所在。崇拜西洋文明者,往往倾向于“基督教”;醉心于印度哲学者,往往倾向于“佛教”。各人的个性不同,因此各人对于宗教的信仰,亦随着不同。但无论信仰怎样的不同,社会方面与国家方面,总应该给以完全的自由,使他们各就性之所好,决定自己的信仰。故自事实而论,所谓宗教自由,实仅限于信仰方面的自由,并且此种自由,只是人生一方面的权利,与其他种种权利并合起来,才构成个人自由。故曰,自由不是单纯权力的表现,乃是各项权利的集成。明乎此义,可知一个人单单享着宗教信仰的权利,而没有政治活动的权利,他的自由,并没完备。易言之,必须个人的宗教、政治、伦理及经济多方面的权利,完全得到保障,方有整个健全的自由可言。各国人民对于参政权之重视者在此,各国经济解放之呼声日高者亦在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