哲学的关键点是,正义这一道德概念通过参考一种普遍存在的人类制度之实际类型而得到了更清楚的解释,而不是通过参考一种主张和信仰,也不是通过参照一组像社会契约论所要求的那样被设想为人们普遍接受的主张和信仰,才得到了更清楚的解释。同样,通过这种对照,我们才能更清楚地解释善的道德概念和善的观念的道德概念,这一点同样是根本性的。这不得不追溯到关于奖赏和崇敬的普遍性制度与习惯,追溯到我们极为丰富多样的想象力,即关于生活是如何可能少一些无聊和失望的想象力。每个地方的男男女女总是在谋划着各种新的可能性,或是想改进他们自己的实际生活方式,或是有时想创造一种完全新的生活方式:这并非是他们对自己当下需要和欲望的回应,而是对他们生活中的那些值得尊敬和有价值的观念的回应。他们在任何时候所想象的特殊可能性取决于他们时代的善观念,也就是说,取决于他们的行动和美德,他们相信,这些行动和美德构成他们所能达到的最好的生活方式。
在哲学内部,人们往往习惯于剑走偏锋,直到被休谟的圈套套住,缘由是他们寻找人们普遍接受的主张,认为这些主张应当构成我们所有道德教化的可靠而又无可争辩的基石。交流或沉思过程中的语言的使用和形式出自普遍重复出现的那种需要思考的境况,而且多样性的语言形式从来不会完全超出典型的社会境况以及随之出现的内在反思,这些对社会境况的反思表明:如果不追溯到那种反复发生的原始社会境况,我们就不能充分地解释它们的意义和含义。例如,当一个人反思到“只要我保持肃静,灾难将不会发生”时,伴随这种想法所产生的后悔习惯性情感便是人类行为的一种重新出现的、原始的特征,这种情感的程度与未来希望的情感是一样的多,而这种未来的希望乃是“只要我能保持肃静,所有的一切都将安然无恙”这一想法的自然背景。在了解这两个判断的完整意义和含义之前,以及在了解该判断是否可接受、是否正确之前,更多的情况和环境就必定被揭示出来。人们需要知道,在人能更具体地决定想要的判断类型是什么之前,判断的背景是由作者提前预设的,无论它是一个谨慎的判断还是一个道德判断。